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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任乐薇与金沙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乐薇,金沙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1122号申请人任乐薇,女,汉族,1980年7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金沙风,女,汉族,1979年5月23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任乐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沙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4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沙风的银行存款1029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勇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银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