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26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祝镇红与柳高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高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621-1号申请被执行人祝镇红,女,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柳高升,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镇红与被执行人柳高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祝镇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5868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2598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柳高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4月15日被执行人柳高升自觉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586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康晓纲执行员 贺诚执行员 杜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