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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5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恒民与被执行人高有学排除妨害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5执36号申请执行人刘恒民,男。被执行人高有学,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恒民与被执行人高有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2013)正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有学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恒民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高有学停住耕种租赁的松树村二组原村学三间房屋面前的土地及承担诉讼费3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督促被执行人高有学执行案件,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我院决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移送后,被执行人高有学于2016年4月15日将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3)正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恒民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3)正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