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亿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亿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801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亿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亿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少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尚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