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健波与张荣荣、张军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波,张荣荣,张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王健波,男,199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荣荣,女,199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军锋,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荣荣、张军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