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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市云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龙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云湖实业有限公司,何龙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867号原告永州市云湖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琪钧。委托代理人李桂花,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何龙军,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云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龙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市云湖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以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州市云湖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云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永州市云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伍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