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杨发明与叶永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发明,叶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4号申请执行人杨发明(公民身份号码4111)。被执行人叶永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大调确字第4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叶永红的存款(收入)人民币9510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绍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