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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杨发明与叶永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发明,叶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4号申请执行人杨发明(公民身份号码4111)。被执行人叶永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大调确字第4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叶永红的存款(收入)人民币9510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绍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