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3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堂飞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北区加州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堂飞,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北区加州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3448号原告王堂飞,男,汉族,1997年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北区加州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花园B4幢第一层。负责人张庆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堂飞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北区加州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堂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堂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据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