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戴斌与王德文、易艮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斌,王德文,易艮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1094号���请执行人戴斌,居民。被执行人王德文,居民。被执行人易艮珍,居民。本院在执行戴斌与王德文、易艮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德文、易艮珍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320000元,俩被执行人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戴斌发现俩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华民初字第01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毛文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