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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3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郭闽华与罗华忠、罗华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闽华,罗华忠,罗华富,福建南平康泰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461号申请执行人郭闽华,女,汉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罗华忠,男,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罗华富,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福建南平康泰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关于被执行人罗华忠、罗华富、福建南平康泰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2014)延民初字第415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华忠、罗华富、福建南平康泰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41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阮绍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