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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梅与被告董书芳、黄正英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梅,董书芳,黄正英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709号原告李玉梅,女,汉族。被告董书芳,女,汉族。被告黄正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梅与被告董书芳、黄正英抚养纠纷一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也未反诉。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梅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