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延慧申请执��被执行人宝塔区兰家坪亮亮烧烤家常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慧,宝塔区兰家坪亮亮烧烤家常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557号申请执行人刘延慧,男,汉族,1991年6月25日出生,无业,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县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县谭家营。被执行人宝塔区兰家坪亮亮烧烤家常菜,住所地宝塔区兰家坪景御广场*楼。法定代表人:姜亮,系该店负责人。刘延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宝塔区兰家坪亮亮烧烤家常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区劳仲字(2015)第13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延慧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宝塔区兰家坪亮亮烧烤家常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宝塔区兰家坪亮亮烧烤家常菜向申请执行人刘延慧支付3000元及本案案件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宝塔区兰家坪亮亮烧烤家常菜于2016年5月3日自动履行案件款3000元及执行费50元,申请人刘延慧已将案件款全部领取,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争议仲��委员会宝区劳仲字(2015)第139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汪成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