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7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伟与万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万小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761号原告王伟,居民。被告万小虎,居民。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伟与被告万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伟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万小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对被告万小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判员  成刚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芸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