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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曙光,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黄彬,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杜民二初字第001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黄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彬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息1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彬在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投资股权20万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黄彬在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投资股权及投资收益。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顾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