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关于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喀喇沁信用社与蔡星、蔡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喀喇沁信用社,蔡星,蔡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962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喀喇沁信用社负责人:王海军。被申请执行人:蔡星被申请执行人:蔡国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喀喇沁信用社与被申请执行人蔡星、蔡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4)建朱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国华给付欠款本金及部分利息后再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朱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孙 静执行员 陈晓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