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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新明与被执行人陕西鑫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新明,陕西鑫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魏新明,男。被执行人陕西鑫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法人代表谢峰,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魏新明与被执行人陕西鑫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执7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