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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财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云泽与耿晓华、伊宝刚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云泽,耿晓华,伊宝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50-1号申请人王云泽。被申请人耿晓华。被申请人伊宝刚。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鲁1422财保5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伊宝刚已交纳相应保证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伊宝刚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荣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