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财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云泽与耿晓华、伊宝刚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云泽,耿晓华,伊宝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50-1号申请人王云泽。被申请人耿晓华。被申请人伊宝刚。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鲁1422财保5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伊宝刚已交纳相应保证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伊宝刚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荣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