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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北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骏东与张站立、张恩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骏东,张站立,张恩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283号原告:王骏东,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张站立,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张恩光,男,199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骏东与被告张站立、张恩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骏东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骏东撤回对被告张站立、张恩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骏东承担。审 判 长  王兴东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