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杜至满与郑好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好雷,杜至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申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好雷。委托代理人:王立鹏,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至满。再审申请人郑好雷因与被申请人杜至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好雷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是买卖土地及房屋的关系是不正确的。(二)、原审法院判决郑好雷赔偿杜至满经济损失明显错误。杜至满知道农村宅基地不能买卖,有过错,但没有承担过错责任,申请人的赔偿损失费太高。本院认为:2010年4月1日,郑好雷与杜至满签订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由杜至满出资,郑好雷施工,在郑好雷的宅基地上建房,房屋建成后归杜至满所有,由郑好雷为杜至满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该合同的基本权利义务是由杜至满履行出资义务,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及建成房屋的所有权。郑好雷的义务是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建造房屋并将房屋交付给杜至满。由此可见,该合同并非单一的承揽合同,合同真正目的是买卖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从郑好雷以苏章营村委会不允许将社区房屋转卖给本村以外的人为由,返还杜至满部分建房款,也可以印证这一点,据此,原审将本案纠纷确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无不当。申请人郑好雷与被申请人杜至满在本案中均有过错,原审判决损失数额并无明显不当,应予维持。综上,郑好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好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史延丽审 判 员 李景源代理审判员 张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书 记 员 梁梦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