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付某某祝某某诉周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小军,祝天成,周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付小军,男,45岁。申请执行人祝天成,男,78岁。被执行人周柯,男,35岁。申请执行人付小军、祝天成与被执行人周柯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周柯工资1000元,因该案标的较大,需长时间扣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詹兴合审判员 刘明汉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金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