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10民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会民与刘文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会民,刘文喜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民终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及反诉原告)黄会民,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反诉被告)刘文喜,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洛南县民政局干部。上诉人黄会民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南县人民法院(2015)洛南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诉人黄会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上诉人在提起上诉后,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的送达地址。二审中,本院按上述地址向上诉人邮寄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但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会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43元,减半收取471.5元,由上诉人黄会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礼武代理审判员  王 倩代理审判员  文改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