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金初字第03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赵占民、刘雪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赵占民,刘雪平,周松涛,黄春玲,张栋超,罗会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金初字第033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贺江勇,任该行行长。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被告赵占民。被告刘雪平。被告周松涛。被告黄春玲。被告张栋超。被告罗会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赵占民、刘雪平、周松涛、黄春玲、张栋超、罗会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依法受理,2016年4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诉。本案诉讼费4057元,减半收取202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申凤香审判员 郑曦东审判员 薛云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东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