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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9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崔可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公司,蔡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9民初741号原告崔可。委托代理人刘如今,江苏泗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环球广场30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东三北街14号。负责人左顺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亚斌,该公司员工。被告蔡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可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崔可负担。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