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明与被告高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高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747号原告赵明,男,汉族。被告高庆,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赵明与高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明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0元,减半收取245.00元由原告赵明负担。审判员 陈真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包静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