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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曾海军与江山市君安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海军,江山市君安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753号原告:曾海军,农民。被告:江山市君安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江山市清湖镇路口村203号。法定代表人:徐洪俊,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海军与被告江山市君安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海军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已减半),由原告曾海军负担。审判员  周凌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