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胡宪敏与张新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宪敏,张新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414号原告胡宪敏,现住农安县。被告张新清,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宪敏诉被告张新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宪敏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宪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告张新清所有的位于农安县锦绣家园小区13栋1门303室楼房。2、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立群人民陪审员 辛 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