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22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胡宪敏与张新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宪敏,张新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414号原告胡宪敏,现住农安县。被告张新清,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宪敏诉被告张新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宪敏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宪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告张新清所有的位于农安县锦绣家园小区13栋1门303室楼房。2、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立群人民陪审员  辛 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