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增义申请执行邓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义,邓仰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李增义,男,195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小区。被执行人邓仰君,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小区。李增义申请执行邓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江商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增义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动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增义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李增义撤回执行申请;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商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