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91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欣楠与段瑞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欣楠,段瑞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1742号原告杨欣楠。被告段瑞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欣楠诉被告段瑞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欣楠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欣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欣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欣楠负担。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