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欣楠与段瑞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欣楠,段瑞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1742号原告杨欣楠。被告段瑞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欣楠诉被告段瑞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欣楠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欣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欣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欣楠负担。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