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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高某与胡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13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申请人:胡某。本院在执行高某申请执行胡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审民一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汉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颉永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