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4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苏幼与尹丙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幼,尹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4175号原告苏幼,男,195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尹丙,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幼诉被告尹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幼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苏幼负担。审判员 刘月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柴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