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珙执字第5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英与黄涌江、宋宽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黄涌江,宋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512-1号申请执行人刘英,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黄涌江,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宋宽霞,女,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8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5日,本院(2015)宜珙民保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涌江、宋宽霞所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新桥街心缘广场5幢1单元房屋(产权登记证号为:*****1504)、3幢1单元8楼房屋(产权登记证号为:*****0025)、3幢1单元7楼房屋(产权登记证号为:*****002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黄涌江、宋宽霞所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新桥街心缘广场5幢1单元房屋(产权登记证号为:*****1504)。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黄涌江、宋宽霞所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新桥街心缘广场3幢1单元8房屋(产权登记证号为:*****0025)。三、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黄涌江、宋宽霞所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新桥街心缘广场3幢1单元7楼房屋(产权登记证号为:*****0020)。四、查封期限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让被查封的房屋,不得对被查封的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仕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