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3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与上海云雾装潢有限公司、王颖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360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负责人沈如春,系行长。委托代理人荣亚男,系上海市佳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云雾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告王颖峰。被告邓小旭。被告周成章。被告杨文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诉被告上海云雾装潢有限公司、被告王颖峰、被告邓小旭、被告周成章、被告杨文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依法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各被告已结清欠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为由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3,5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8,52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廉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