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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雷某与冯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299号原告雷某,女,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冯某,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秦某妮,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承担。审判员  赵孟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