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雷某与冯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299号原告雷某,女,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冯某,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秦某妮,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承担。审判员 赵孟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