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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刑更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李孔忠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孔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782号罪犯李孔忠,男,汉族,1962年5月7日生,初中毕业,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大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孔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被告人李孔忠不服,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淮刑终字第001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对李孔忠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李孔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孔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孔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犯有数罪,本次减刑为首次减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孔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