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72执3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中松、东莞市虎门科艺纺织印花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中松,东莞市虎门科艺纺织印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3079号申请执行人:黄中松,男,汉族,1965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平兴县,。委托代理人:徐华,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虎门科艺纺织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组织机构代码为61816347-7。法定代表人:刁锦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黄中松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虎门科艺纺织印花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中法民五初字第31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根据判决书,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伤医疗费144312.71元及利息1233.5元,执行费2083元,以上合计147629.21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裁定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东莞市虎门科艺纺织印花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7629.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沛权二〇一六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耀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