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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5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潘红雨与禹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红雨,禹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025行初10号原告潘红雨。委托代理人:王艳娜,女,汉族,1978年1月14日生,住禹州市褚河乡余王村*组,身份证号码4110811978********。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禹州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俎军民,任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红雨诉被告禹州市公安局不服禹公(朱阁)强戒决字(2015)0223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一案,原告潘红雨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红雨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红雨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红雨负担。审 判 长  孙慧彩审 判 员  曹惠霞人民陪审员  库帅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西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