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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梅执字第0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常熟市虹桥印染有限公司与徐志冬、陈素杰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虹桥印染有限公司,徐志冬,陈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梅执字第01030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虹桥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淼泉镇淼虹路28号。法定代表人金雪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春雷,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健,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志冬。被执行人陈素杰。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虹桥印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徐志冬、陈素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梅商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徐志冬、陈素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熟市虹桥印染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28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8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1210001014498579)。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8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人民币4838元,由徐志冬、陈素杰负担(常熟市虹桥印染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徐志冬、陈素杰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徐志冬、陈素杰��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熟市虹桥印染有限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317919.6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317919.63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梅商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