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刑更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冯文就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文就
案由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527号罪犯冯文就,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珠中法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文就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冯文就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2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冯文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以(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19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冯文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文就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16次,2015年3月、2015年8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5年2月获得记功奖励,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该犯考核期内被扣2分。该犯于2014年7月22日缴纳罚金人民币5万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罚款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文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文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润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