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大连钧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南昌安吉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钧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南昌安吉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78-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钧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刘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南昌安吉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98号裁决书,立案执行大连钧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南昌安吉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南昌安吉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安吉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057.66元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国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禾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