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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终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郑克顺与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克顺,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民终20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克顺。委托代理人:陆会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1号。法定代表人:惠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杰,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刁鹏,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郑克顺与原审被告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4149号民事判决。郑克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克顺及其委托代理人陆会展,被上诉人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杰、刁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克顺一审诉称:原告于1974年12月参加工作,在被告处任业务员一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自1995年5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2002年7月与被告续签了8年期劳动合同(续签合同起止时间为2002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从此之后被告再未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原告于2014年6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领取退休金,但被告自2010年7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5234元。被告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无权主张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原告2005年8月9日自动申请办理退养申请,且被告领导于2005年8月10日做出同意的批复,原告的身份于2005年9月1日开始变更为工伤离岗退休人员,双方依法办理了退养手续,原告至退休前一直在享受退养,开始享受离岗退养人员待遇。不需要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离岗退休人员无权主张。在合同期届满后,虽没有续签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无权主张未续签合同双倍工资,假设原告有权主张,也超过时效,不应支持。双方原劳动合同到期日2010年6月30日,原告到2015年6月24日才提出所谓的未续签的主张,原告在2014年5月19日退休,原告提出主张超过一年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员工,于1974年12月到被告处工作,双方首次签订劳动合同自1995年5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2002年7月原告与被告续签了8年期劳动合同(续签合同起止时间为2002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原告于2005年8月9日自动提出办理退养申请,被告于2005年8月10日做出同意的批复,原告的身份于2005年9月1日变更为工伤离岗退休人员。另查,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7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因未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双倍工资25,234元的仲裁请求,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30日以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为由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于2010年7月1日起即已知道未续签劳动合同,并于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出办理退养申请。故原告应自2010年7月1日起即已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中止、中断时效情况,故被告辩称,原告已过一年诉讼时效,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因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5,23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郑克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郑克顺负担。郑克顺上诉的理由及请求是:其与大连港集团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6月30日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大连港集团自2010年7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为2014年6月,且其患有多种疾病,无法在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提出仲裁请求,应产生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认定其请求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大连港集团立即给付因未续签劳动合同而应当支付的双倍工资25,234元。大连港集团二审答辩认为:不同意郑克顺的上诉请求。郑克顺于2005年8月办理离岗退养并享受离岗退养待遇,直至正式退休,已无任何必要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并非首次用工时应签而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应支付二倍工资的相关规定;郑克顺的仲裁请求已超出法定的仲裁时效;重大疾病不构成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形,郑克顺的情形不适用时效中止的规定。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应支付上诉人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上诉人在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10年6月30日期满后,被上诉人仍然为上诉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并发放工伤退养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之规定,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应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情形,故上诉人现主张被上诉人支付其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郑克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车兆东审 判 员  王 歆代理审判员  范瑞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