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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民终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晋中开发区新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晋中市开发区金泰源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晋中市开发区金泰源养殖专业合作社,晋中开发区新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终3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晋中市开发区金泰源养殖专业合作社,地址晋中市开发区王杜村。法定代表人韩爱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洁琳,山西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中开发区新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开发区迎宾西街18号。法定代表人赵兴荣,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牛、雷文娟,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晋中市开发区金泰源养殖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晋中开发区新运建材销售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商民四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商民四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姣瑞审判员  温志光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华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