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3民初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00689号原告李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未到庭)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4月5日,以经双方自行协商,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克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