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熊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702号原告熊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余庆环,律师。委托代理人戴维,律师。被告雷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XX,律师。委托代理人毕佑林,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向法院申请撤回关于原告熊某与被告雷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撤回关于原告熊某与被告雷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审 判 长 温文渊人民陪审员 丘杰民人民陪审员 邱茂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