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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二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沁阳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董志军、郝晓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志军,郝晓平,吕武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二初字第00193号原告沁阳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香港街太行新城临街房。法定代表人田曙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勾保公,系原告的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范娜,系原告的员工。被告董志军,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郝晓平,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吕武沁,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明德,沁阳市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沁阳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志军、郝晓平、吕武沁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以其他原因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阳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沁阳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永福审 判 员  陈娇娇人民陪审员  王振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