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杰申请执行孙瑞林、陕西瑞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杰,孙瑞林,陕西瑞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347号申请执行人陈杰,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瑞林,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瑞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中段118号。法定代表人:孙瑞林。本院受理陈杰申请执行孙瑞林、陕西瑞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5)陕证执字第28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孙瑞林、陕西瑞麟置业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拍卖款项。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3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杨子江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