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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宝应盛世众联行房产信息服务部与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632号原告宝应盛世众联行房产信息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柳堡镇工业集中区。负责人程立敬,该服务部经营者。委托代理人丁叶,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建伟,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横塘镇金苑路37号。法定代表人蔡丽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盛世众联行房产信息服务部与被告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应盛世众联行房产信息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07元中的4382元本院予以退回。(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