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3行审字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新安县环境保护局与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安县环境保护局,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3行审字1号申请执行人:新安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新安县。法定代表人:郭建芳,任局长。被执行人: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王江,任经理。2015年5月18日,新安县环境保护局对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作出了新环罚字(2015)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对该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新安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对该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过程中,新安县环境保护局以行政相对人已缴纳完罚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安县环境保护局新环罚字(2015)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红魁审 判 员 刘圈子人民陪审员 韩雪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青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