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9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942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王红宇,上海康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某某,男,1977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张培傛,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00元,减半收取计8,7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薛桂蓉审 判 员 杨爱萍人民陪审员 张惠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苏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