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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邻水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邻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邻水县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邻水县国土资源局,邻水县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邻水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邻水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唐世清,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邻水县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邻水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邻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邻水县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或扣划被执行人邻水县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或收入。二、采取前款措施,以1000万元为限。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林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