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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郎强、孟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郎强,孟丹,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06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营业场所: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387号。法定代表人:汪雷,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立,潍坊潍城立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洪波,潍坊潍城立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郎强。被告:孟丹。被告: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强。被告: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利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郎强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海玉 来源: